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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deral Marriage Amendment

Marriage in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consist only of the union of a man and a woman. Neither this Constitution or the constitution of any State, nor state or federal law, shall be construed to require that marital status or the legal incidents thereof be conferred upon unmarried couples or groups.

rings今天要跟你們講一個很嚴肅又具爭議性的話題-同性婚姻合法化與美國聯邦憲法婚姻修正案。這是我最最不喜歡討論的話題,因為每次只要討論這個話題就會有人發脾氣。Anyway,如果你們不同意我下面所講的,請儘管告訴我,但是請不要發脾氣。

去年(2003年)十一月18日,美國麻州(Massachusetts)最高法院在 Goodridge v. Dept’ of Public Health的判決書中判定婚姻是「兩個人之間自發性的結合」(the voluntary union of two persons as spouses),亦即承認同性可以結婚,甚至承認成人可以跟兒童結婚,只要雙方「自發性的結合」即可。麻州最高法院在發表判決書之後立刻要求麻州州議會在180天之內修法承認同性婚姻。此舉大大的驚動了美國各州的州議員以及聯邦參眾議員。在民主國家裡,議會(立法機關)的功能是制訂法律,而法院(司法機關)的功能是執行以及解釋法律。在台灣我們常常聽到行政干涉司法的情形,但是司法干涉立法的情形卻很少見。立法權在民主國家中是屬於民選代表的權力,因此非民選的法官實在不應該涉入其中。偏偏美國的法官很喜歡管事,於是有了一個名詞叫做 “judicial activism”,即司法機關過於活躍而干涉立法之意。就在麻州最高法院發表判決書後不久,美國聯邦參議院立刻在一個禮拜之後(11月25日)提出聯邦憲法婚姻修正案(Federal Marriage Amendment)。這個提案的主旨是要在美國憲法中加上我在這篇文章開頭所引用的那段文字;其主要目的除了定義婚姻,也是要防止司法繼續干涉立法。

美國時間七月14日(禮拜三,July 14, 2004),參議院否決了聯邦憲法婚姻修正案,因此同性婚姻是否能夠合法化仍是個未知數。同性婚姻合法化不是一個單純的問題,這其中牽扯的除了美國人民對於同性戀的看法之外,也牽扯到美國司法與立法部門之間的權力糾葛。但是讓我們來談談同性戀這件事吧!幾年前當同性戀還不太被社會大眾所接受的時候,大部分的同性戀者都不願意公開表明自己同志的身份。那時同性戀者對社會大眾的訴求是希望能尊重他們的隱私權,也尊重他們的「選擇」。(每次看到選擇這兩個字我就深有感觸;「選擇」跟「自由」已經被人類濫用到了極限。如果真的凡是都只是選擇的話,那世界上就沒有任何的對錯之分了。)

這幾年來同性戀者成功的塑造了他們是社會被壓迫份子的形象,因此今天有許多美國的同性戀者宣稱美國人對待同性戀者就如同當年白人奴隸黑人一般。同性戀者質問:為什麼異性戀者可以合法結婚而同性戀者不行?為什麼異性戀者結婚之後可以享有報稅的優惠而同性戀者不行?為什麼異性戀者結婚之後可以領養小孩而同性戀者不行?(我想問的問題是:為什麼異性戀者結婚之後可以生得出小孩而同性戀者不行?可不可以有人幫我解釋一下?)於是在今天的美國社會中出現了這樣的一種現象:如果你跟別人說你覺得同性戀只是異性戀之外的一種選擇,則大家會說你很有包容心、很懂得體諒弱勢團體的苦楚、 “You are open-minded”。可是如果你說同性戀是不被神所允許的,則你馬上會被貼上「保守派」、「古板」、「不通人情」,甚至是「種族歧視者」的標籤。

如果同性戀只是一個選擇,或是如很多人所說的同性戀是基因造成的,不是他們自己所能控制的,那身為基督徒的人應該怎麼看待同性戀呢?By the way,所有的醫學和心理學研究都顯示異性戀的男人天生就有尋求多性伴侶的傾向,這也是基因造成的。既然同性可以結婚,為什麼男人不可以合法的娶很多的妻子呢?聖經上說:「不要自欺,神是輕慢不得的。人種的是甚麼,收的也是甚麼。順著情慾撒種的,必從情慾收敗壞;順著聖靈撒種的,必從聖靈收永生。」如果人人都照著自己本性的慾望與基因傾向活著的話,這個世界很快就會變成地獄了。我承認有些同性戀者的同性戀傾向是跟基因有關的,也有些同性戀者是受後天環境所影響的;就如同異性戀男人的多性伴侶傾向可以說是基因造成的,也有人說是環境造成的。但是聖經明白的告訴我們「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同樣的,聖經也說「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是二人成為一體,不是三人、四人、五人。至於你要不要相信聖經上的話,那真的就是你的選擇了。

看到這裡,你大概會以為我很贊成在美國憲法中加上一條新的修正案規定婚姻只可以存在於一個男人與一個女人之間。其實我是反對這條憲法修正案的。憲法的目的是什麼?套一句我的法律教授說的話「憲法的目的是要保護人民的權利不受到政府的干預。因此,憲法的功用是在限制政府的權力範圍。」這裡的「人民」必須是全體國民,而不能是國民中的某個族群。就如同美國憲法第一號修正案規定政府不可以干涉人民信仰宗教、發表言論、出版、和集會的權利。第一號修正案並沒有規定只有白人才有這些權利,而是全體國民都有這些權利。我雖然不贊成同性結婚,但是我並不認為在憲法中加一條婚姻修正案是一個好主意。我認為應該有其他的方法來規範婚姻制度與國家之間的關係。其實,人心如果不改變,制訂再多的法律也是沒有用的。

最後,我覺得以下這段經文是我們對待所有的人,不管是同性戀還是異性戀,所應該使用的態度(約翰福音八章1-12節):

於是各人都回家去了;耶穌卻往橄欖山去,清早又回到殿裏。眾百姓都到他那裏去,他就坐下,教訓他們。文士和法利賽人帶著一個行淫時被拿的婦人來,叫她站在當中,就對耶穌說:夫子,這婦人是正行淫之時被拿的。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們把這樣的婦人用石頭打死。你說該把她怎麼樣呢?他們說這話,乃試探耶穌,要得著告他的把柄。耶穌卻彎著腰,用指頭在地上畫字。他們還是不住的問他,耶穌就直起腰來,對他們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他。於是又彎著腰,用指頭在地上畫字。他們聽見這話,就從老到少,一個一個的都出去了,只剩下耶穌一人,還有那婦人仍然站在當中。耶穌就直起腰來,對她說:婦人,那些人在那裏呢?沒有人定你的罪嗎?她說:主啊,沒有。耶穌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耶穌又對眾人說:我是世界的光。跟從我的,就不在黑暗裏走,必要得著生命的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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